保胎假,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2011年11月21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全文公布《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
条例(征求意见稿)》,拟将产假由90天增至14周,生育流产医疗费用由单位支付。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常
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草案将女职工生育享受的产假由90天延长至98天
,并规范了相关待遇
对于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怀孕女职工,经医师诊断出具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可以请保胎假,保胎假按照病假
待遇处理。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六个月后领取疾病救济费的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时可以从生育之日起停发疾病救
济费,改发产假工资,并享受其它生育待遇。产假期满后仍需病休的,从产假期满之日起,继续发给疾病救济费。
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医师开据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期间的待遇,按照疾病待遇的规定执行。
妊娠7个月以上的,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以请产前假,产前假时间为两个半月,期间的工资不
得低于女职工请产前假前正常出勤月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全部工资收入的80%。